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7月26日发布。
下放砂石矿审批权至县市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此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矿业权使用费征收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中开展“净矿”出让,出让前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
“净矿”出让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出让范围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争议;拟出让范围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不重叠;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经信、水利、林业等部门意见无异议;具备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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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