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对普通建筑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下同)矿山管理提出意见。
中国砂石骨料网整理发现,由于山东地区历史遗留较多破损山体,在鼓励砂石开采规模化、绿色发展的同时,山东省特别允许对部分符合条件的破损山体继续开采,进行开发式恢复治理,形成了区域特色政策。
《意见》要求:
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着力打造规模适宜、绿色发展、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业企业;
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价值不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实施综合开发式恢复治理;
各地新上普通建筑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下同)矿山原则上要设在集中开采区内;
全省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证多点;
专门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供应普通建筑石材的采矿权,或由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的采矿权,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所开采出的矿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或有偿转让;
现有的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关停;生产规模10万吨/年以上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认真实施,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组织生产。
《意见》要求,矿业权人开采山石资源要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尤其是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装备和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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