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该函件称,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有关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
函件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但这一说法很快就引发质疑,有舆论认为此举有违常理,甚至可能会纵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在环保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刘友宾表示,“未批先建”是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新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都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过规定。
他说,环保部对“未批先建”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绝不姑息。特别是近年来,结合去产能政策和强化督查行动,清理处罚了一大批“未批先建”项目。
刘友宾告诉记者,此次环保部发函,明确未批先建有关法律问题,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即“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坚持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是配合环评许可制度实施,“按照工作部署,环保部正在大力推行排污许可制,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监管力度,决不允许任何‘未批先建’项目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刘友宾说,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对其关联的无证排放、超标排放、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也是严惩不贷,决不纵容。
根据环保部上述函件,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