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做好采矿许可证核发涉及使用林地共同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后采矿许可证核发不再设置林地预审环节。
《通知》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停止办理“采矿项目林地预审”事项(包括预审和预审延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不再将《采矿项目使用林地预审意见书》作为申报材料要件。但此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采矿项目使用林地预审意见书》仍可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参考依据。
《通知》要求,停止办理“采矿项目林地预审”事项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积极协作,共同做好采矿许可证核发的前期工作: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进行论证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矿区是否与林业部门主管的保护区重叠及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出具书面意见材料提交县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后,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共享给林业主管部门。
《通知》强调,各级林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核发采矿许可证后,各级林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矿权人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将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及时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矿区列为重点监管范围,杜绝非法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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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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