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砂石骨料网
编者按
随着环保要求的提升,大量不合规企业关停,部分地区出现砂石、河砂资源统一开采趋势,大企业和地方政府或下属的国有企业进入砂石、河砂开采领域已经不算新鲜事,我们甚至习以为常。但有人对此却以国家《反垄断法》为凭提出了警惕砂石行业行政垄断与横向价格垄断的说法。
砂石骨料是一个资源型产业,政策环境对其具有决定性影响。日前,中国砂石骨料网记者前往贵州进行砂石骨料调研,小散乱的临时砂场和非法砂场对当地正规砂石企业造成严重冲击。本文作者对砂石行业的行政垄断和横向价格垄断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中国砂石骨料网分享此文,以期引起行业同仁讨论与思考,无论赞同或反对,我们都希望能倾听更多真实的业界声音。
正文
宏观经济与建筑业产业链垄断分析
当前宏观经济面正趋向结构性调整,调整的步伐和手段趋于多样化和务实化,以国务院2016年6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为契机,国务院所属的发改委等五部委于2017年10月23日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拟通过宏观层面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于原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接轨的各个领域施行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这其中作为国家重要产业的建筑产业链各行业自然均涵盖在其中。
在十二五规划实施过程中,已经完成产能整合的建筑材料企业在上下游交易过程中拥有较为强大的议价能力,交易过程中横向价格垄断遂伴随而来,譬如水泥行业、的PVC行业;在环保达标整治过程中,相继出现了政府设立平台公司的行政垄断现象,以环保之名行行政垄断之实的各地砂石料垄断性国有企业平台公司;饱受诟病的大量存在的建筑业企业的跨省业务被要求必须设立分公司,或者遭遇区别对待和歧视性待遇等现象,已然涉嫌行政垄断。
本文主要就上述的垄断类型展开分析。
建筑产业链垄断形式分析
其一、水泥行业的横向价格垄断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水泥行业横向价格垄断长期存在,自2017年第二季度以来,国内大部分地区水泥价格持续上涨,这让很多下游企业高呼“伤不起”,水泥价格的协同持续上涨,涉嫌行业垄断,这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更有甚者,连续两年来国内一些地方混凝土协会因水泥价格问题举报投诉当地水泥协会的现象此起彼伏,两个上下游行业本来的鱼水关系有逐步演化为水火不容的的势头。
水泥行业的垄断有两个具体条件,第一是中国水泥产业的产能集中度不断提升,给一个区域内水泥经营者们通过秘密协商的手段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了可能的前提条件和机会;第二是水泥行业的市场集中度的不断提高,已经具备了完成价格卡特尔的高度市场协调性,这从国内每年的行业大会红红火火召开,以及众多媒体放风的“看涨”可一窥端倪,这样的“价格合作”让众多龙头企业们获得了切实的收益,致使他们会不惜屡屡公示达成垄断协议操作市场。
其二、砂石行业的行政垄断和横向价格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之限制同业竞争,从而形成垄断的状态和行为。行政垄断主要包括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设立兼具企业法人和行政管理者双重地位的行政性公司、政府限定交易等。由于砂石开采属于特许经营,所以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行政垄断,出现某些企业长期拥有某一地方的砂石开采权,成为当地的“沙霸”。
获得砂石开采权的企业之间想要牟取暴利往往会达成价格横向垄断协议进行垄断经营,在整个开采、销售过程中,全部由垄断公司统一垄断定价,而且会向砂石厂收取高额的所谓“资源管理费”,这种“资源管理费”远远高于国家标准。
加之从2016年开始的环保整治风暴,更是为行政机关设立国有平台公司进行垄断定价提供了绝佳的机会和条件,同时,面对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质询,以“环保整治”作为护身符不失为极佳的借口,但这种高昂的价格垄断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需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砂石从取证、开采、运输、监督等环节的所谓“环保情节”已经超出了环保的本意,环保整治不能成为扯大旗的虎皮,扩大化和泛化使用范围,造成的事实上的供不应求将会深远影响产业链的上下游,也会对行业的结构性调整带来重大的不利,现在确有需要认真检讨所谓的“搭便车”现象,正确区分环保整治和行政垄断之间的界限,进行正本清源的源头追溯。
其三、建筑施工跨省被要求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地区封锁,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服务或劳务)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服务或劳务)流向外地市场。在建筑施工行业同样存在这种现象,有些地方政府接着规范清理本地建筑市场主体的幌子,实施设定市场准入门槛的违法行为。不乏对外来的建筑施工单位提出种种要求和制约条件,要求跨省的建筑施工单位在本省设立分公司才可以开展业务,或者以区别对待本地建筑企业,或者以歧视性待遇设立诸如保证金账户等方式,降低和削弱外地建筑企业的竞争力。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上述要求跨省建筑施工单位设立分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不仅提高了这些外来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而且削减了这些企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形成市场公平竞争与良性竞争。该类现象同样有违国务院及五部委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已经构成行政垄断。
(原文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