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行业同仁就水泥矿山内利用废矿石(不能作为水泥原料的矿石)破碎加工生产骨料(骨料外售可用作机制砂、砼生产等)产生的废气执行什么标准向重庆市环保局进行询问。
重庆市环保局回复表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6-2016)规定了重庆市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关于废矿石破碎加工生产骨料产生废气适用标准,重庆市环保局回复,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利用废矿石破碎加工生产骨料产生的废气为颗粒物,则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6-2016)中现有水泥企业或新建水泥企业排放限值表矿山开采过程的颗粒物排放标准;如果利用废矿石破碎加工生产骨料产生的废气为其他气态污染物,则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