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砂企拍下矿权后被迫长期停产 矿权到期开采量为零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综合新华网、中安在线
时间:2018-12-05
摘要:企业竞拍后发现矿区旁边竟有研究所,环保督查也停工,投资两年开采量几乎为零。

企业竞拍后发现,取得开采权的矿区旁边竟然有一家研究所,不能正常开采;因环保督查等原因不时被要求停工,最终投资两年实际开采量几乎为零。但当地政府部门既不同意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又不积极受理不予延续补偿,导致几家企业至今血本无归。

近日,新华网上一则标题为“拍得开采权却‘挖不动’的矿山”的新闻引发持续关注。

2014年,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成都市大邑县政府对外公开拍卖3宗砂石矿的采矿权。成都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竞得了大邑县晋原街道青屏村砂石矿的采矿权。然而,从2015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的2年采矿权有效期内,金信达在该砂石矿的实际开采量为零。

“矿区旁边有一家电子研究所,竞拍过程中我们毫不知情。”金信达负责人柯天华说,企业进场后,该研究所以确保试验安全为由,向大邑县国土部门发函要求金信达停工,国土部门马上发函叫停了采矿作业,暂停区域占矿区总面积的9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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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国土局副局长吴疆承认,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国土部门审批出让采矿权之前,并不清楚该电子研究所的情况。

柯天华说:“该研究所于2016年7月12日曾致函大邑县国土局,确定暂停采矿区域最迟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但国土部门并未及时告知我。时隔8个月后,2017年3月下旬我到国土局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时,才偶然在该局办公室发现了研究所当时发的这份函件。本来想抓住最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开采一点,马上又遇到上级环保督查,开工依然无望。”

2017年4月18日,大邑县国土部门曾召集包括金信达在内的几家企业负责人开会,大邑县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段时间,省市环保部门到处都在督查,县里对采矿权一律不延期。

与金信达同期竞得大邑县砂石采矿权的还有阿城和长隆两家建材公司。“我们拿到的不是净地,要先做农户拆迁、树木移栽、场地平整,雨季要停,雾霾要停,环保检查要停,几乎无法正常开采。”长隆负责人李建军告诉记者,当地国土部门无视这些客观因素,矿权到期后立即叫停采矿作业。

2017年底,长隆和金信达以大邑县国土局并未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期的书面决定为由,先后将其起诉至法院。2018年2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均判决大邑县国土局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当事人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对上述判决,大邑县国土局迟迟不执行,直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才于2018年6月29日的最后期限作出决定,继续以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已届满为由,不批准长隆、金信达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柯天华等人提出,由于干扰因素导致采矿难以正常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政府事前也并未告知,按理应当适当延期或者予以补偿。

11月13日,大邑县国土局副局长吴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坚持认为,政府当初发布的拍卖公告有明确提示,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不得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后发布通知终止合同,是严格按照当初制定的拍卖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等文件来执行的。大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罗四清表示:“我们肯定是按照公告和合同约定,到期就停。直到现在我们都是坚持这个思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永杰认为,从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项标准来看,法律允许企业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当地有关部门拒绝企业依法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是不够公平的,也是违法的。应切实按照中央要求,真正依法行政,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处境仍然举步维艰

11月9日,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之后,各地区都纷纷制定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然而,上述消息无疑给民营企业浇了“冷水”。民营企业处境举步维艰的事实给各地区敲响了“紧箍咒”:优化营商环境绝不是嘴上说说,而是势在必行。

出现“拍得开采权却“挖不动”的矿山”的尴尬不是个例,在不少地区时有发生。

这样的尴尬与无奈,一方面反映的是行政作风问题。对待企业的开采权,不进行调查研究,不进行实地走访,让企业取得的开采权成了“子虚乌有”,名存实亡。在企业被“叫停采矿”之前应有几个月可以行使采矿权的期间,相关部门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致使企业仅有的几个月采矿期都化为泡影。“慵懒散”的作风表现得淋漓尽致。

另一方面反映出行政执法的问题。此次事件当中,企业的采矿期可以被合法延期,但是遭到相关部门的“拒绝”;而当企业提起多次行政诉讼并且胜诉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政执法方面的种种问题都反映出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法制意识、规则意识淡薄,“人治”、“官本位”思想的“毒瘤”依然存在。

要想不让这样的尴尬和悲剧继续上演,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刻不容缓。这需要政府部门真正地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给民营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首先,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地在“简政放权”上下功夫。不断地在制度上、政策上进行人性化地“处理”,特别是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特事特办”。按照以人为本、公平合理的原则,让企业感受到政府不只是“管束”也有关心。

其次,要不断加强法治意识。在行政执法的案件中,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尊重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利,尊重法律,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摒弃“人治”的“主导”思维,坚决服从和执行法律的公正裁决。

最后,要不断地加强作风建设。作风建设不能是嘴上说说流于形式,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在各项的行政执法案件当中,执法人员必须将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发扬下去,认真调查研究、了解具体情况、深入分析研判,做出让企业信服、让群众承认、让社会和谐的执法行为。

民营企业是改革开放下市场经济的产物,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营造一个宽松、和谐、公平、合理的营商环境是政府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