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非法采砂 江苏扬中水政监察大队原队长被判3年

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18-07-03
摘要:包庇非法采砂,江苏省扬中市水政监察大队原队长马某倍判刑三年。

非法采砂,一直是威胁长江生态环境的“顽疾”。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责之一,就是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包括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

然而,规定到了江苏省扬中市水政监察大队原队长马某这里,就打了折扣。2012年上半年,江苏省泰州市某水利工程公司总经理杨某承建了一处道路吹填工程。由于该工程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根据规定,不仅要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还应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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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担心采砂船被扣押影响施工进度,于是在工程施工前找到马某,称愿意主动承担部分罚款,希望被查时不要扣押采砂船。次日,马某带人前往施工现场测量,杨某拎了5条软中华香烟放到马某车里,并拿出一个纸包。马某回到家打开纸包,发现里面是2万元现金。

于是,马某降低标准,对杨某仅罚款5万元。

2006年11月至2014年12月,马某多次不按照规定的数额标准对非法采砂人员进行处罚,按照最低处罚标准计算,至少造成国家罚没款损失140万余元。

以权谋私,疯狂受贿

马某为非法采砂者“节省”了巨额罚款,他们逢年过节送红包者有之,送购物卡者有之,送高档烟酒者也有之,甚至有人公然往马某办公室、家里送现金。马某儿子结婚、房子上梁、孙子过生日,都是行贿者争相“表示”的机会。

2008年至2016年,马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多达62次,共计折合人民币42万余元。

公诉人当庭开展法治宣传,为旁听人员敲警钟

2018年5月30日,马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在扬中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人深刻剖析了马某犯罪的原因,并现场对马某进行了法治教育。

公诉人指出:“马某作为从事查处辖区内长江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本应兢兢业业,如履薄冰,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规定从事各项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活动,但是他为了一己私利,随意执法、任性执法,大肆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不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根据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扬中市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