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促进长江采砂管理工作,有效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长江沿线各地确定了采砂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特向社会公告。
附件
长江采砂责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