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矿业权价款”意味着什么?

来源:刘益康 中国国土资源报
时间:2017-05-18
摘要:毋庸置疑,矿业权价款设置的初衷是有依据的。但问题是,现实运行中发生了异化,加重了矿业投资者的负担,与矿业开发经济规律背道而驰。取消矿业权价款,推出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利于我国矿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取消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矿业权价款,而推出了矿业权出让收益。

结合《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指出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一改革方案推出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谓名正言顺地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应有权益。与此同时,这也是跟国际通行做法——对开采矿产征收权益金的一次接轨。两者乃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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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矿业权价款,它是应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过渡性行政举措。在西方国家,矿业权退回政府管理部门即灭失,再次一级出让时,不管过去是谁,也不管投入了多少勘查资金,都不会收取价款。但在我国,过去的矿产勘查大多由国家出资,发现矿产地、探获资源/储量后,在一级市场转让时,由矿业权人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的价款,即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毋庸置疑,这种设置的初衷是有依据的。但问题是,矿业权价款制度在现实运行中发生了异化。在本世纪初国内矿业投资火爆的年月里,原来由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绝大部分以各种方式完成了一级转让,与此相应,不少地方也收入了海量矿业权价款。在巨额价款诱惑下,有的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欲罢不能,便悄悄扩大了矿业权价款的原有内涵:不管投资性质,也不管矿产勘查出资来自国企还是民企,在办理采矿证时一律都要交矿业权价款,甚至只要国家出资进行过勘查,无论是否形成矿产地,出让探矿权,就要收缴价款,有的还要给评估价款乘上一个大于1的系数。更有甚者,连空白地也要收取价款再出让探矿权。许多矿床尚未开发就得先交上一笔巨款,经济矿床成了不经济矿床,还有谁敢在这样的地方投资矿产勘查开发?

如此异化的矿业权价款制度,如此变相出卖矿产资源“寅吃卯粮”,既加重了矿业投资者的负担,引发了他们的不解和不满,也与矿业开发经济规律背道而驰,危及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的正常运行,加剧了矿业权评估和收缴管理上的混乱。而且,也导致无法获得真实的资源/储量,催生了地勘业内的另类腐败,降低了我国矿业的国际竞争力,影响了矿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正因如此,“取消矿业权价款”的呼声此起彼伏,而业内人士的探索也从未停止过,提出了参考国外通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改革建议。笔者认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正式宣告了矿业权价款制度的消亡,也真正开启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大幕。期待这一改革能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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