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费用可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大幕开启

来源:国土资源部
时间:2017-06-16
摘要:今天(6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对《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做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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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但还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部分矿产勘查开采存在大型企业集团垄断,矿业权取得成本高、企业负担过重等问题。

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今天(6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对《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做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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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中国砂石骨料网整理本次发布会中砂石骨料矿山相关内容,供行业同仁参考:

严格控制协议出让 推进招拍挂出让

本次改革强调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除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2种情形外,其他一律不予协议出让。

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姚华军明确表示,砂石粘土等无风险矿产不需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出让收益可分段分期缴纳

为了降低企业负担,尊重矿业发展规律,规定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

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仅缴纳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可以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继续缴纳;

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时缴纳一定比例后,其余部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矿业权使用费从低费率起步,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理勘查开发的工作需求;

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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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至省厅

改革后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等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部审批内容不包括各类建筑石料、砂石矿山,也就是说砂石矿山审批权限下放省厅。

6省区开展2年试点 2019年全国推广

《方案》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在取得相关授权后,先行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后,计划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迫切需要,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坚持标本兼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深化矿产资源领域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

对有效解决在矿业权配置管理过程中因市场化程度不高和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