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非法采砂处罚细则 鄱阳湖内最高罚30万

来源:江西都市报
时间:2017-08-15
摘要:《<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日前发布。

8月14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江西省已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制定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标准》明确规定,在鄱阳湖非法采砂最高处30万元罚款。

4105884407588203443250600.jpg


首次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采砂,开采的砂石价值或破坏的砂石价值3万元以下的

对在鄱阳湖采砂使用的采砂船舶(机具)采砂功率未超过4000千瓦的,并处5万元罚款;采砂功率超过4000千瓦的,并处10万元罚款。

对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采砂使用的采砂船舶(机具)采砂功率

未超过限定功率的,并处2万元罚款;采砂功率超过限定功率的,并处6万元罚款。

在其他河道用的采砂船舶(机具)

采砂功率未超过限定功率的,并处1万元罚款;采砂功率超过限定功率的,并处3万元罚款。

首次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采砂,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价值

超3万元的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罚款;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罚款;在8万元以上的,并处30万元罚款。

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或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

没收采砂船舶(机具)

对在鄱阳湖采砂的

并处30万元罚款;

对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采砂的

并处20万元罚款;

对在其他河道采砂的

并处10万元罚款。

首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

如逾期不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如果逾期不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运砂船舶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扣押违法运砂船舶,没收违法所得。

对运砂船舶核定载重或实际载重吨位在2000吨以下的,并处1万元罚款;在2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并处2万元罚款;在5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并处3万元罚款;在1万吨以上的,并处5万元罚款。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扣押违法运砂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收购、销售河道砂石在2000吨以下的,并处1万元罚款;在2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并处2万元罚款;在5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并处3万元罚款;在1万吨以上的,并处5万元罚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同一主体既收购、销售又运输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运输或者收购、销售的最大河道砂石量罚款。

2000吨以下的,并处1万元罚款;2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并处2万元罚款;5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并处3万元罚款;1万吨以上的,并处5万元罚款。

《标准》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采砂的

属许可期内首次违反的,并处1万元罚款;属再次违反的,并处2万元罚款;属许可期内两次以上超越许可证确定的范围采砂的,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采砂许可证。

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属首次的,收缴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3万元罚款;属两次以上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5万元罚款。

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地点的,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1万元罚款。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滞留的,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2万元罚款。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的,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