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快建立健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体系,统筹保护与开发,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
《通知》要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每年以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比例不低于矿山总数5%的矿山作为辖区内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山名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矿山必须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凡未按要求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未通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要全面反映矿山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客观评估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效果。州、市、县、区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评估意见。
《通知》明确了7个部门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中的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批矿山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矿山企业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