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2020年底前整治矿山 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来源:辽沈晚报
时间:2017-07-10
摘要:沈阳市将对矿山进行全面整顿和提升,到2020年年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山依法整顿关闭。

沈阳市将对矿山进行全面整顿和提升,到2020年年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山依法整顿关闭。

日前,沈阳市出台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相关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0年9月30日前,沈阳市政府将完成对各地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督查验收;到2020年年底,具备条件的矿山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基本改变,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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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将严格新建矿山的准入标准,应统一开采的矿床,新建项目原则上只能设立1个采矿权。

有8种情形不得建设矿山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与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位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禁止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保护区等区域,以及不符合林业相关供地政策的区域;相邻的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露天开采矿区面积过小或地形不利,不能满足修路上顶,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不符合规划环评相关要求,或现有矿山项目未完成环评规定的生态修复建设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依法实施关闭: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开采的;存在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超定员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无正当合法理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资源枯竭的;在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