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矿产资源大起底 5年内矿山将缩至300个

来源:淄博晚报
时间:2016-02-23
摘要:根据规划,2020年,淄博市矿山总数将压缩10%,保持在300个以下;控制主要矿产开采总量,其中煤600万吨,铁矿1000万吨,水泥用灰岩260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450万吨。采空塌陷综合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达到80%;露天矿山地质环境平均治理率达到80%,其中“三区一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场修复治理率达到90%以上。

  煤、铁、石油、水,这些关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存的矿产资源,淄博市到底有多少家底?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淄博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截至目前,淄博市已发现各类矿产50种(含亚矿种),占全省已发现矿种的30%,已查明矿种28种,查明矿床(区)157处,部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聚集度较高,优势明显,其中保有资源储量占全省同类矿产资源储量10%以上的矿种达11种以上,煤、铁、铝土矿、耐火粘土等重要矿产资源聚集度较高,有利于开发利用,但水资源匮乏,淄博市是严重缺水城市,市民节水意识亟待加强。

  淄博矿产资源“北油南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调查,淄博市的矿山数量从2000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部分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及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山已被陆续关闭。从矿产资源分布图上看,该市重要矿产集中分布在市域中部。据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受成矿地质构造条件制约,该市的油气资源分布在市域北部,铁矿蕴藏在中部、中东部及东南部,煤、铝土矿及部分重要非金属矿产广泛分布在中部及南部地区。

  淄川区主要有煤、铝土矿、耐火粘土、制碱用灰岩、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和高岭土等;张店区主要有煤、铁、铝土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和电石用灰岩;博山区以煤、铝土矿、陶瓷土、陶粒用粘土、耐火粘土及水泥用灰岩为主;临淄区以煤、铁、水泥用灰岩及高岭土为主;沂源县以铁、钾长石、花岗石、建筑用砂为主;周村区、高新区、桓台县、高青县资源相对较少,其中桓台县、高青县以石油、天然气和二氧化碳气为主,高新区和桓台县分布有铁矿并伴生铜、钴矿等。全市各区县均分布有矿泉水,但以淄川区、临淄区较多。

  矿床规模以中小型为主,大型矿床较少,目前,全市已查明矿床(区)157处(含共生矿产地10处),其中大型矿床14处、中型矿床50处、小型矿床93处,大型矿床仅占9%。

  288处矿山破坏环境被关闭

  采访中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市因矿山开采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已形成地质灾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安全。据统计,淄博市有136家地下开采矿山,因开采煤、铁、铝土、粘土等矿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采空区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其中淄川区形成近60km2范围的地下采空区,采空塌陷引起地面变形;博山区塌陷面积0.36km2;沂源县塌陷范围达9.82km2。在沂源、博山、淄川等地,崩塌、滑坡、泥(渣)石流潜在危害较大,目前全市共调查发现隐患点42处。全市露天开采矿山300余家,形成采场立面高,坡度大,破坏了地质地貌景观和植被。矿坑水排放造成水质污染和土壤污染。露天矿坑、尾矿废石占用土地现象较严重。

  针对这种情况,该市近几年已经加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制定了矿山边开采边治理的实施方案、保证措施和考核验收制度。目前,已关闭了“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山及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山288处。加大了矿区整治和绿化力度,全市累计投资4900万元,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已建立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已建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39处,总面积336.76km2,占全市总面积的4.12%。

  5年内淄博矿山将缩至300个

  根据规划,2020年,淄博市矿山总数将压缩10%,保持在300个以下;控制主要矿产开采总量,其中煤600万吨,铁矿1000万吨,水泥用灰岩260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450万吨。采空塌陷综合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达到80%;露天矿山地质环境平均治理率达到80%,其中“三区一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场修复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今后,该市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深入开展地质遗迹、地质地貌保护区调查评价,新建1-2处地质公园或地质遗迹保护区,逐步扩大保护区范围,使具有一定观赏、科学研究价值和生态功能价值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得到重点保护。研究创建矿山公园,带动矿山企业走“绿色矿山”之路。开展黄巢水库、水帘峡地质地貌景观或地质公园的调查评价工作。计划规划重点保护区42处,重点预防区14处,重点治理区5处,其中重点保护区包括城区、重要工业区、重要国防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范围内;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区;已建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市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城市居民饮用水供水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地表水体和湿地保护区。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