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的海洋执法实践中,对海砂开采的管理始终是一个重点。尽管执法部门作出了很多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体上,收效不是很显著。本文针对目前海砂开采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意见,供大家探讨。
一、海砂开采的现状及危害
受利益趋动,沿海地区普遍存在的非法开采海砂现象,已经引起群众的极大不满。据统计,海洋违法行为举报案件中,80%以上针对非法开采海砂。
非法开采海砂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由于作业船只设备简陋,技术落后,加上多在近岸海域作业,缺乏对周围海洋生态、环境及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影响的科学论证,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如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海上桥梁、海底电缆管道和码头等海洋设施破坏,航道淤积堵塞,甚至引起海岸坍塌、后退等地质灾害。不仅如此,非法开采海砂更使得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流失,扰乱了海砂市场秩序,给海洋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造成严重影响。
二、非法开采海砂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庞大的市场需求是客观原因。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海洋开发力度日渐加大,填海造地规模前所未有,海砂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庞大的市场需求是造成非法采砂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
巨额利润是根本原因。由于非法开采海砂有成本低、门槛低、风险小、回报高的特点,使得大小企业、个人趋之若鹜,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甚至黑恶势力也介入其中,造成了目前的市场乱象。巨额的利润、低廉的成本是盗采海砂的根本原因,也是非法开采海砂屡禁不止,越来越猖獗的主要原因。
行政许可的客观制约。对申请人来说,海砂开采的行政审批存在着级别高、耗时长、手续繁、效率低等种种制约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对人通过行政许可获得海砂开采资格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海洋局审批权下放要求,对于海砂开采行政审批的受理已经全面停止,开始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但目前,各省(区)落实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效果不甚明显,管理现状远远滞后于现实需求。
执法监管威慑力不够。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海砂的行政处罚金额较低,加上海洋执法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使得非法采砂的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在违法者熟悉并已经预知违法行为后果之后,行政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起到的不再是威慑作用,而是一种“主动缴械”的反作用。如同“破窗”规律的作用,可能导致违法相对人呼朋引伴,相互效仿。
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变相审批,导致执法部门无法可执。近几年来,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以港池和航道疏浚为名变相审批“合法采砂”,造成以疏浚为名行违法开采海砂之实的情况。不仅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相冲突,而且导致执法部门无法进行监管。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应该引起警惕。
三、打击非法采砂的几点思考
依靠地方政府,建立长效联动工作机制。由于海砂监管包括开采、运输、储存和买卖等多个环节,涉及到海洋、海事、工商等职能部门以及多部法律法规,仅仅依靠海洋部门进行单一的行政处罚,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建立由政府牵头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势在必行。
疏堵结合,大力推进海砂开采的市场化出让方式。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的海砂开采海域使用市场化出让方式,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海砂开采纳入有效的行政管理,拓宽了准入渠道,降低了准入门槛。这种创新模式无疑具有前瞻性,让资源的出让从行政审批逐步走向市场化配置,应该说是大势所趋,也是管理部门的必然选择。这种更灵活、更开放的管理模式,只要加强落实,相信会见成效。
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重点区域无执法死角。突击性的专项执法行动的确能给违法者间歇性的严厉打击,但不是行政管理的长久之道。打击非法海砂开采需要采用专项和日常、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管理上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在重点区域的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执法死角。
利用科技优势,探索信息化监管模式。建立采砂船舶的本底资料,利用信息化平台,将合法作业船舶纳入监管,全程掌握作业船舶行踪。对于“三无”非法采砂船只,架设覆盖面较广的光电平台作为监管手段,进行24小时值守,并制定现场与岸上执法部门以及船舶管理部门的有效对接机制,做到有的放矢。
加强法律规范研究,做到罚责相当。多年来,执法部门对于海砂开采的行政处罚,一直没有统一的做法。有用海域法进行处罚的,有用环保法进行处罚的,还有用工程条例进行处罚的。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分歧,在一定意义上造成了同责不同罚的行政专横。随着各省(区)地方条例的陆续出台,对海砂开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问题才逐步得到解决。
除了行政处罚,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研究海砂开采的“两法衔接”问题,将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非法开采海砂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开判例显示,全国已经有许多违法开采者经过法院判决因非法采矿罪而获刑。处罚形式的变化,对违法开采者产生了极大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