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当务之急 多地政策支持

来源:中国建设报
时间:2016-01-13
摘要:在新的一年,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将逐步加快,而城市快速发展的“后遗症”如何克服、建筑垃圾能否妥善处置,关系到城镇化推进的进程、更关系到百姓的福祉。“解铃还须系铃人”,从建筑业这一城市缔造者的视角来看,以创新形式解决“渣土围城”难题并不是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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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光明新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的发生,引来了全国人民关切的目光。而在事故背后,“渣土围城”现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5年已成为过去,2016年曙光已现。在新的一年,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将逐步加快,而城市快速发展的“后遗症”如何克服、建筑垃圾能否妥善处置,关系到城镇化推进的进程、更关系到百姓的福祉。“解铃还须系铃人”,从建筑业这一城市缔造者的视角来看,以创新形式解决“渣土围城”难题并不是梦想。

  “深圳速度”奇迹背后 “渣土围城”难题待解

  “渣土围城”是多年来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

  与改革开放以来书写的传奇发展速度一样,深圳城市化建设中产生的余泥渣土量近年也“屡创新高”。据当地媒体报道,深圳的余泥渣土“井喷”出现在2001年之后,此前,在建项目所带来的渣土均在土地平整、填海造田中得到了消化。而随着深圳体育场馆、地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全线开建,余泥渣土排放问题日益显现。2007年,深圳余泥渣土排放量约950万立方米,此后数年,这一数字因轨道交通二期、三期工程的建设被一再刷新。2008年,深圳当时最大的余泥渣土受纳场开始运营,容量约2400万立方米,但不到4个月已被填满。当时,深圳轨道交通三期工程将开工,可产生约2500万立方米的余泥。加上其他在建工程建筑垃圾的骤增,“深圳速度”遭遇了“渣土围城”的尴尬。为走出困境,《深圳市余泥渣土专项规划(2008——2030)》出台,11座综合利用厂、46座陆域受纳场和7座公众填海区,被纳入修建计划,深圳处理余泥渣土的版图被一再扩大。但规划尚未完成,灾难已经发生。

  “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是深圳不堪渣土重负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深圳“渣土围城”,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个缩影。当前,我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约为35.5亿吨左右,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40%,这一数字还在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而不断攀升。北京市政协城建环保委调研显示,北京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约3500万吨;据媒体报道,自2012年开始,杭州每年产生的余泥渣土已足以填平3个西湖。南京、济南等城市面临的状况同样不容乐观,每年因建筑垃圾无处放置产生的问题屡屡见诸报端。

  建筑垃圾问题,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心病”。建筑垃圾能否妥善处理,是解决城市发展困境的关键问题之一。

  资源化利用是解决“渣土围城”难题良药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大部分送往消纳场填埋、少量用于回填、极少部分进行资源化利用。

  填埋的建筑垃圾中,绝大部分未经过技术处理。简易填埋,对资源和环境都会造成恶劣影响:一是侵占土地。1亿吨建筑垃圾按堆高5米测算,约占地2.5万亩,20亿吨建筑垃圾约占用50万亩土地。二是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郊外,扬尘多,已成为雾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垃圾中的高分子聚合物、有害重金属元素会给土壤和地下水带来污染,并且难以消解。三是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总量只增不减,而填埋场容量越来越小,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

  与填埋相比,业内人士认为,资源化利用是消化建筑垃圾、解决垃圾围城、节约社会资源的有效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本形式是再生骨料、粉料,继而可以作为天然砂石、土资源生产各种再生砖、路用无机混合料及路用制品、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水泥和填充用混凝土等各种建材产品。建筑垃圾具有资源化属性,只要经过处理,完全可以作为一种新型资源使用,既可以节省大量资源,又可以保护环境,具有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可谓一举多得。

  据统计,欧美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率在70%以上、日韩达95%以上。而据《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报告(2014年度)》统计,中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不到5%,市场前景广阔,但推广任务艰巨。

  建筑垃圾资源化推广正当其时

  2013年,国务院转发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将“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但当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高,一是缘于人们的观念问题。由于认识不足,对于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国内消费者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主管部门领导甚至没有想过资源化利用的可能性。二是相关政策法规缺失。我国现行与建筑垃圾处理相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主要关注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对市容市貌带来的影响,没有涉及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等问题。这些政策法规缺乏整体性,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无法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的支持和保障。三是缺乏统一规划、没有专管机构。各地政府监管处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等多头管理,无人监管现象严重,在不少地区甚至沦为了非法牟利的手段。

  因此,要解决建筑垃圾问题、促进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据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统计,从2010年到现在,我国共有10个省市和167个地区出台了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政策,但是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从省级层面来看不到20%,从地区来看也仅仅是22%。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大部分城市的建筑垃圾均存在随意倾倒现象。要明确强制性政策,从制度上落实“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部门工作相互协调的体制、机制。

  二是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标准。建筑垃圾整个产业以及预处理、资源化、填埋、运输规范化管理、精细深加工工艺、高效利用技术、主要工艺装备技术标准等各个环节欠缺相关的标准。标准的欠缺直接导致各种各样的违规操作,产生各种不可控的因素和潜在的风险,违规拆除、随意倾倒、运输漏洒等各种事件层出不穷,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次污染不胜枚举。

  三是规范管理方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生产、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个方面,建设、城管、市容、环保、工业与信息化和发改委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协同配合、有效联动的体制机制必须尽快建立。

  四是建立试点。目前,我国已有企业、地区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走在了前列,体系相对成熟、产品质量过硬。可以尝试用试点方式,以点带面,在全国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将其做成一个产业。

  2015年年底,中央在时隔37年后重启城市工作会议,绿色、循环、低碳的“海绵城市”发展指导思想被再次强化。当此之时,“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发生,在给我们敲响警钟的同时,或许也将开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纪元。

  国家及部分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

  国家相关政策:

  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产原材料中搀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

  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指出,要“推进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建筑废物集中处理、分级利用,生产高性能再生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建材产品。因地制宜建设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基地。”

  发改委印发的《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中对深入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重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

  部分地区相关政策:

  山东省

  2010年,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经济杠杆支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鼓励采取企业直接投资、BOT等投资方式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凡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的,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各地可采取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河南省

  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到2016年,省辖市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到2020年,省辖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县(市、区)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产品应用。

  贵州省

  2015年,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大力提升各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逐步降低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比例,以新型的资源化处理基地替代传统的消纳场。到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要达到30%。

  广东省

  2015年,广东省广州市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生产活动。建筑废弃物处置补贴资金按再生建材产品中建筑废弃物的实际利用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吨2元;生产用地补贴资金对符合补贴条件企业的厂区用地,结合企业的生产规模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3元/平方米执行。——资料整理自网络

  部分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举措及成果

  北京市:

  北京市年产生建筑垃圾3500万吨,该市市政、建设、环保、城管等多部门在2012年就联合确定工作方案,从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管起,通过建设循环回收工厂、整治运输车辆、调整处置价格等手段严管建筑垃圾违规消纳、运输问题,并发布《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为建筑垃圾“戴上”工地管理、行政许可、运输环节、消纳管理等24道“紧箍”。

  根据规划,北京近期将在各区县建成6个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能力将提升到800万吨,市政府将给予30%的投资补助,建筑垃圾循环生产的仿古砖、步道砖、透水砖等建材将在建设保障房、桥梁、老旧小区改造、园林绿化和河道整治等项目中优先采用。例如,2014年,海淀区政府颁布了《海淀北部地区生态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33项生态指标,其中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率 2015 年、2020 年分别达到80%、85%的目标要求。

  山东省青岛市: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实现飞速发展,已规划建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15家,累计实现资源化利用超过3500万吨,可替代天然砂石近2000万吨,创造产值42.88亿元,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全面丰收。

  “十二五”期间,通过对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山东青岛市实现节约填埋土地3500余亩,减少了对周边超过万亩土地和地下水源的污染。2015年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拿出了630余万元,对已投产的14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补助。截至目前,该市对此类企业的补助已达1100余万元。

  浙江省绍兴市:

  建筑泥浆是建筑工程产生的废弃物,处置难、随意倾倒现象普遍,造成城市河道污染。为彻底整治建筑泥浆长期偷倒污染河道的顽疾,2012年底,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根据市政府要求,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资源利用、科学管理”为原则,起草了多个规范性文件。2012年出台了《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并制订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源头环节监控、规范运输环节行为、推进循环资源化利用、运用“智慧建管”信息化监控,确立了数量统计、源头申报、企业化运输、联单制管理、定点化排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规范化管理体系,创立了统一台账、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价格、统一处置的“五统一”制度。

  实施规范化管理以来,已集中消纳建筑泥浆400余万立方米,实现了将建筑泥浆“变废为宝”、制成新型建材的目标,走向了绿色循环发展之路,助推了绍兴市“五水共治”及“双重战略”的全面实施。3年来,绍兴从未发生一起建筑泥浆偷排乱放事件,原先90%以上建筑泥浆偷排入河的乱象得以彻底根治,有效减少了河道淤积、改善了水体环境。绍兴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的实践成果申报了2015年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编辑: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