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地矿局下发《采矿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采矿权登记与管理、转让程序、价款处置等方面,首次对局属单位依法依规在境内外取得的采矿权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范。
《办法》规定,局属单位建立“领导负责、专人管理、规范运作”的采矿权管理机制,局采矿权管理职能部门与局属单位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局属单位所有采矿权建立管理台账及财务备查账制度,按要求报送月报、季报、年报,并及时报告采矿权变动情况;凡取得采矿权登记证7日内,须向局职能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登记备案;若放弃已有采矿权,须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90日内向局职能部门报送技术报告和请示。
《办法》要求,采矿权出租、抵押、转让,必须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科学民主、依法依规原则;拟转让的采矿权,须先对其资源储量、工作程度、价款缴纳、矿业权预评估等形成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再向局提出转让请示,局职能部门报局矿业权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局党委会或局务会议审定批复。
《办法》还规定,局属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按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凡有局投入资金的采矿权转让,一次性收回局投入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溢价收入;采矿权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的,从实现收益的当年起,一次性或分三年收回局投入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溢价收入;局收回的投入和溢价收入,主要用于勘查项目或采矿合作投入。
编辑:赵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