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斌:建筑垃圾资源化需要“市场之手”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时间:2016-05-09
摘要:要想解决建筑垃圾问题,单靠企业是不够的,更需要资源化产业发展的支持。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现状如何?产业发展中政府和市场是否相辅相成?市场又该予以怎样的支持?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建筑垃圾产业资源化战略联盟秘书长郭海斌。

工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建筑垃圾产量达到15亿吨,但利用率不到5%,远低于德国和日本的90%、英国的80%和美国的70%,这不仅产生了巨大的环境负担,更造成严重资源浪费。在越来越注重绿色和谐发展的今天,这样的数据不得不引人深思。毋庸置疑,要想解决建筑垃圾问题,单靠企业是不够的,更需要资源化产业发展的支持。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现状如何?产业发展中政府和市场是否相辅相成?市场又该予以怎样的支持?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建筑垃圾产业资源化战略联盟秘书长郭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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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依赖政府补贴到市场驱动

问题:有人认为当下建筑垃圾资源化依赖政府补贴现象严重,您有何看法?

郭海斌:目前来看,在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产业发展方面,以依赖政府补贴为主。虽然这样可暂时解决企业生存问题,但也制约企业创新发展。行业的正确发展方向是由政府主导逐步转向企业主导最终转为由市场主导的过程,真正使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走出缺少政府补贴即将宣告停产的“怪圈”。因此,要加快建立由市场在建筑垃圾处置利用领域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负责监管各类废物收集、转运、处理及弃置设施的安全。

问题:您认为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该如何强化市场作用?

郭海斌:一是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产业由政府引导逐步转向市场机制调节。加快改变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产业政府的依赖,有规划地引导、研究好政府退出机制,把建筑垃圾处理打造成一个产业,增加投资的主体,促进该产业的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引进私有资本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公司化、特许经营和证券化。公司化就是要建立起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使其成为独立于政府主管部门具有建筑垃圾消纳权、处理权和经营权的独立法人实体。特许经营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市场化进程中的第二步,建立形成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资质和再生产品生产销售资质双证制度,能够为政府带来利益以帮助其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建设计划。证券化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市场化进程中的第三步,即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二是设立符合市场导向的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产业的规划目标。政府在制订产业发展目标时,要尊重市场和企业意愿,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制订本区域建筑垃圾消减和资源化利用的目标,在监管和制度到位的情况下,着重强调垃圾生产者的责任。“谁污染、谁付费”仍有待强化。

问题:“污染者付费”一直是环境领域付费机制的重要原则之一,您认为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这一原则是否仍适用?

郭海斌:这一原则适用。具体来说,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需要形成“谁污染、谁付费”的建筑垃圾处置定价机制。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填埋或焚烧建筑垃圾是要收税的,即政府对填埋和焚烧建筑垃圾征税,处置建筑垃圾要付出费用。对建筑垃圾进行收费管理,我国虽然己经开始实施,但收费过低,并不能从根本上堵住建筑垃圾的产生源头,而且它也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问题,完全不适应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运行的要求。低廉的排污收费标准,很难激励建筑商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热情。因此,要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订对产生污染物的责任主体实行合理的收费制度,对处置治理污染的第三方要提供价格补偿,从而使环境污染治理成本显性化,计入产生污染责任主体的成本之中。

问题:具体来说,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郭海斌:一是实行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的合理收费制度,尤其要提高建筑垃圾的排放收费标准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费。其他可采取的办法如按废弃物处置利用企业的“成本加成法”制订收费价目,对进入建筑垃圾最终处置的建筑垃圾进行再次收费,对特定的项目规定排放定额,超出定额部分应当加倍收费;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废弃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可行性研究,严格监督废弃物处理处置,严格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规定不得擅自随意倾卸处置,对随意处置的要给予重罚。这样既可以激发建筑商减少排污量的积极性,又能将增加收取的费用补贴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上来。

二是加快形成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的税费调控机制。推进建筑垃圾处理利用产业化,需要借助税费杠杆实现资源补偿,比如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源头管理的税收制度,将征得建筑垃圾排放企业征收排放税全部纳入专项基金,把建筑垃圾处理费加入工程造价中,按一定比例取费;加入天然资源建材使用费,用于补贴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鼓励再生建材使用。对于不按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

多从融资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问题:您认为在信贷领域,对建筑垃圾资源化是否可采取一些优惠政策?

郭海斌:建筑垃圾资源化属于无利或微利的经济活动,政府要建立政策支持鼓励体系,在融资支持方面,为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企业提供融资渠道,通过金融信贷优惠,鼓励和支持从事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和资源化企业,吸引私人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促进产业长期稳定发展。

一是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放宽贷款准入、延长款项使用时间、调低贷款利率等,提供优惠贷款或垫款;鼓励金融机构向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注入资金,可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政府合股等形式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公司化、特许经营和证券化。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垃圾处理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开辟社会融资渠道,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二是准许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建设产业基金。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资金的基金化,对各类支持资金以专门基金的形式积累,将积累的基金投入运营,用运营利润来抵消通货膨胀,实现增值保值,这样有利于吸收民间投资,国外投资和公益募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编辑:赵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