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工作,规范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海南省水务厅近日制订出台《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河道采砂部分)》两个规范性文件,在报经海南省政府备案后印发全省水行政执法系统施行。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部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上还存在处罚不严、力度不够、标准不一等问题。特别是市县水行政执法机关普遍反映,《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对无证非法采砂、在非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等6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幅度较大,在执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和适用,有必要出台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定,明确自由裁量的阶次和标准。
《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河道采砂部分)》对不按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伪造涂改采砂许可证、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以及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等6种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细化了处罚标准。其中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的,除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外,根据非法采砂量200立方米以下、200-500立方米、500-10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以上的,按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阶次,可以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以及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同时规定,不论非法采砂量多少,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河道生态环境破坏或严重破坏的,均可按较重或严重阶次进行处罚。
《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河道采砂部分)》两个规范性文件,通过细分水环境违法情节,公平、公正区分裁量不同情形的同类违法事实,明确处罚幅度,防止发生“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情况,进一步推进了海南省水行政科学执法、公正执法。
编辑:赵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