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从省政府层面,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提出规范性意见。
湖北省政府强调,各级政府要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在2020年前,完成全省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等“三区两线”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2025年前,基本完成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
湖北省政府要求,以县(市、区)为单元,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会同环保、林业、水利、安监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总体目的是从源头上对开采企业进行管控,提高准入门槛,淘汰产能落后、对环境污染破坏大的企业,力求不欠新账,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湖北省政府提出,建立“政府出资引导,优惠政策扶持,企业依规治理,社会资金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地质环境治理后的土地,经验收后,可按治理面积的2%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经验收后,治理经费可相应抵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鼓励各级政府、矿山企业、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治理,并从治理成果中获益。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