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永通砂厂因认为临洮县水务局不履行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法定职责, 5月26日,永通砂厂将临洮县水务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水务局为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未按法定程序处理砂厂申请办证事宜被告上法庭,不履行法定职责 临洮县水务局败诉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永通砂厂(下称永通砂厂)因认为临洮县水务局不履行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法定职责, 5月26日,永通砂厂将临洮县水务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水务局为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下称采砂许可证)。12月9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由临洮县法院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责令被告临洮县水务局对申请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9月4日,永通砂厂负责人王某某以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了临洮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该县洮阳镇边家湾村洮河河段建筑用砂矿采矿权,之后委托生态工程规划设计院对其建筑用砂矿生产与建设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于2010年10月5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在采砂过程中,永通砂厂给临洮水务局缴纳采砂管理费和水资源费用,但水务局未给砂厂颁发采砂许可证,砂厂在采砂期间始终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
2013年3月28日,临洮县水务局给永通砂厂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永通砂厂在洮河边家湾段河道内未经许可,擅自采砂,修建洗砂台,堆放砂石料,严重影响行洪安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并要求立即停止采砂活动,撤出采砂设备,限15日内拆除洗砂台。
同年7月22日,临洮县水务局以临洮县河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给永通砂厂发出了通知书,认为砂厂位于河道禁采区范围,给河道堤防工程和行洪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并限定其于2013年8月22日前拆除洗砂台,清除河道内所有成品砂石料及废料,疏通河道,确保河道行洪畅通。但永通砂厂认为其采砂所在地没有在划定的河道禁采区,且在采砂期间,其按规定缴清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河道采砂管理费,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项事务,并没有违规行为,建厂采砂符合颁发采砂许可证的各项条件,遂于今年1月26日向水务局提交了办理该证的申请。
临洮县水务局收到永通砂厂的申请后,认为其提交的程序性材料不全,其采矿权的期限已过期;经在采砂现场调查,采砂区周边村、社群众不同意原告在申请地点采砂,依据政府有关规定未向永通砂厂颁发采砂许可证。于5月22日向永通砂厂就颁发采砂许可证之事作了口头答复。但永通砂厂认为水务局应按规定给其办理采砂许可证,水务局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系行政不作为,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
临洮县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被告临洮县水务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采砂许可证的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审查永通砂厂的申请后,认为其申请不符合颁证条件,不予许可,遂向其只作了口头答复,显然行政许可未按照法定程序,应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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