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记者近日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获悉,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效果突出。截至2014年底,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超过900亿元,累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81万公顷。
记者近日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获悉,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效果突出。截至2014年底,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超过900亿元,累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81万公顷。
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遥感监测结果统计,截至2014年底,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26365处,土地资源毁损面积约303万公顷,采矿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累计积存量约450亿吨,成为矿区及其周边区域水土环境的重要污染源。采矿活动平均每年抽排地下水约60亿吨,对区域地下水系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国土资源部从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抓起,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治理恢复、监督检查和有关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发布实施《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确定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向,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建立起开发补偿保护的经济责任机制;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将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任务明确在开发的事前、落实到开发的全过程。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日益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许多省份在省级《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到2013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应缴保证金矿山数量为99006个,已缴矿山数量为85893个、保证金总额867.74亿元。采矿权人完成治理义务返还(使用)保证金总额约307.4亿元,闭坑矿山未履行治理义务、留存在账户的政府可动用保证金总额25.22亿元。
据了解,自2001年中央财政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以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的带动下,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4年底,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超过9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近300亿元,地方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超过600亿元。全国累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81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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