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来源:中国矿业报
时间:2015-09-09
摘要: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就全面推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意见要求,通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现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数量明显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更好落实。
  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就全面推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通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现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数量明显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更好落实。

  意见明确,将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意见特别明确了应当纳入高风险级别实施重点监管的对象,包括: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露天矿山;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以及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尾矿库;井口产出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原油站场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场净化处理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天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此外,意见还对于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存在明显安全的多种情形作了规定,要求直接对其评定为D级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

  根据意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的重要内容包括固有风险、设备设施、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企业人员素质、企业安全业绩等五个方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根据企业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评估分级。

  在监管方面,还将凸显差异化管理特点,将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编辑: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