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最高将面临30万罚款!上周举行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虽然持有采砂许可证,但是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最高将可罚30万元。
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最高将面临30万罚款!上周举行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虽然持有采砂许可证,但是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最高将可罚30万元。
重庆市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贾天平在解读该条例时介绍,从目前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在我市范围内,长江、嘉陵江和乌江由国家管理,其他39条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由市水利局管理。
由于重庆市管河流分布在各个区县(自治县),面积较广,而市水利局执法力量不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各个区县虽然有条件实施管理,但是没有管理权限,使市级河道管理陷于“有权管理的管不着,管得着的无权管理”的矛盾局面。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需要重新界定。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条例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贾天平说,一是除跨区县(自治县)的涉河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余涉河建设项目下放区县(自治县)审批。
二是下放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相应地,在长江干流河道违法采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长江以外其他河道违法采砂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在对河道的保护上,条例在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包括禁止修建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房屋,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设置阻碍行洪的养殖网箱、拦河渔具等。
对于采砂违反了相关规定,将面临较重的处罚。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另外,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除了重罚之外,还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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