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现代农业园区耕地禁建房挖砂

来源:西安晚报
时间:2015-07-29
摘要:昨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修改二稿鼓励农民个人以土地或资金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但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现代农业园区内的耕地上建房挖砂。

  昨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修改二稿鼓励农民个人以土地或资金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参与现代园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但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


  可以土地入股现代农业园区


  条例所称的现代农业园区是指养殖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围绕农业主导产业,通过集约土地、资金、劳动力,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经营模式,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活动场所建设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区域。


  鼓励农民个人以土地或者资金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鼓励支持国有农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科研技术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


  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园区;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农民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园区经营者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书面委托,可以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与园区经营者协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农民以资金入股或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和其他固定资产等折价入股方式依法参与现代农业园区经营的,按照合作社或者企业章程规定取得股权收益。


  流转土地的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现代农业园区优先就业权利;园区经营者应当为流转土地的农民优先就业、增加收入提供机会。


  现代农业园区耕地上禁建别墅


  禁止在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现代农业园区的农产品应当通过无公害认证。依法取得的认证标志、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现代农业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现代农业园区内的耕地进行以下活动:建窑、建坟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擅自建设、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和从事其他非农建设;挖塘从事渔业养殖;侵占、或者闲置、撂荒土地;堆放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地或者毁坏农田基础设施、种植条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