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河道采砂条例通过 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3年

来源:四川新闻网
时间:2015-07-23
摘要: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河道砂石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采砂


  根据《条例》规定,河道砂石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采砂。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而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这明确了河道砂石的所有权属性。

  关于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明确河道采砂规划内容、禁采区、禁采期

  《条例》进一步充实和细化了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

  《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河道采砂的规划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控制高程,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

  (五)采砂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村民采砂量少于50立方 凭村委会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若村民想采砂自用,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村民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采砂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指定范围内采挖,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经营。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并采取措施防止形成砂石市场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时,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非法采砂量达300立方以上 最高将处以30万罚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编辑: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