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采砂排污可罚5万

来源:大众网
时间:2015-04-03
摘要: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全国地方省份第一部关于南水北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规定,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等;在工程保护范围内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全国地方省份第一部关于南水北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规定,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等;在工程保护范围内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水污染防治 采砂、排污等可罚5万

  为保护工程安全,《条例》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权限、划定原则、划定标准,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内和工程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第54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55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在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保障调水水质安全,本《条例》与《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有效衔接,《条例》第40条规定,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条例》第38条明确,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条例》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调水水质加强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工程运行单位发现水污染事故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条例》是全国首个相关地方性法规 强化政府责任主体

  4月1日颁布通过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共8章58条,紧紧围绕南水北调工作主线,注重顶层设计,强化政府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管理机构和运行单位职责,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立了水量调度工作原则,规范了用水管理,明确了水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的工作责任,彰显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作的领导,将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和配套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条例》在后面的章节中对工程建设与管理、水质保护、水量调度、用水管理、监督保障等方面的政府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比如,违反本条例第51条规定: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不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不按照规定缴纳、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费;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王艺华说,山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这部《条例》,既是对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细化落实,又是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也是全国地方省份第一部关于南水北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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