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欲推动非法采砂入刑

来源:长江商报
时间:2015-03-31
摘要:湖北省水利部门正在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进一步推动非法采砂入刑的研究,增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从法律源头上为追究非法采砂提供更有利的法律支撑。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落到实处。

警方正在拆除非法采砂船上的设备


  “最惊险的一次,我在执法艇上,采砂船对着我们的艇就撞,我站在艇上左摇右晃,赶紧跳到采砂船上,生怕艇翻了。”3月22日,一位砂管执法队员对记者说,常年在江上跑,跟采砂的人打过数不清的交道,只能说非法采砂的人胆子太大了,而执法力度又面临诸多困难。

  2013年,湖北省水利厅联合长航公安等部门,组织沿长江7市开展各类执法行动959次,查获非法采运砂船只1049艘次,拆除非法采砂机具602台套。2014年,湖北省水利厅联合长航公安等部门,组织沿长江7市开展各类执法行动848次,查获非法采运砂船只444艘次,拆除非法采砂机具293台套。

  虽然每年各部门对非法采砂采取了持续、高压的打击态势,但各部门均表示,非法采砂依然形势严峻,各部门仍在从立法、执行等多方面推动更严格的管理措施来打击非法采砂。

  危害

  非法采砂安全隐患极大

  武汉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介绍,非法采砂最大的隐患,是容易改变和恶化河势、危及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超量的滥采乱挖河砂,可能改变原已相对稳定的河床形态、水流流态和河汊及网河区水道的分流比,导致局部或整体河段河床下切,淘空和切割堤脚,使堤防失稳。

  在交通方面,无序采砂容易造成采砂地区不均衡,河床挖深不均衡,形成了人为的急流和漩涡,更有甚者,偷采乱采,毁坏航道整治工程措施,导致航槽改道,险滩增加。对于沿江的桥梁、过江管线而言,偷采乱采也是相当具有威胁的,无序超量采砂导致的河床严重下切,会使跨河桥梁桥墩基础出露,危及桥梁的安全。

  “从环境方面看,也容易破坏水生态。”上述工作人员介绍,无序和超量采砂使河道断面异常增大,水面比降变缓,从而潮流动力增强。大量采砂船云集江中,生活废污水和船舶废油排入江中,加上乱扔的垃圾,对附近水域水质会造成一定的污染。如果在鱼类繁殖期采砂,则会严重影响鱼类产卵活动,影响鱼类资源的补充。

  该工作人员表示,非法采砂的另一大问题在于严重扰乱了水上治安秩序。采砂的高利润,诱使各类人员云集江上,给沿河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问题。在一些地区,尤其是采砂船聚集区,为争抢采砂点,常常发生打架斗殴;一些陆地上的不法分子转移到了水上,形成一股股恶势力,他们与非法偷采者相互勾结,与执法人员进行对抗,出现了殴打水上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的严重违法现象,使水上治安秩序严重恶化。

  管理

  执法面临重重困难

  湖北省水利厅相关干部表示,公安、海事、水利、地方政府,都想把非法采砂“管下来”,但真正管的时候却不得不面对重重困难。

  “最大的问题是相关法律的缺失。”该干部介绍,目前针对非法采砂,仅有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2009年湖北省颁布实行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两个法律文件作为执法依据,水利部门只能针对非法采砂的行为执法,水利部门把偷采者移交公安部门后,公安部门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支撑,难以让偷采者入刑,仅仅只是罚款威慑力不大,偷采者往往几个晚上就能把罚款“赚回来”。

  另一大症结则在于责任不明确。湖北长江江段长达1061公里,省内5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多达4228条,如此广阔的水域河网给了偷采者广泛的活动地点。虽然长江采砂管理也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实际上有的地方履责不佳,部分县市管理经费和执法保障都不够,更没有像治理空气污染那样作为硬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最终导致有限的执法人员“追着偷采者跑”,而成效并不大。“我们有时候甚至是一个执法人员上船,面对一群人。”该干部说,盗采行为的组织者往往会雇佣人员,对执法基地、人员、车辆、堤岸进行24小时“盯梢”,只要发现执法人员出动,就会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或者逃离现场。

  “除了保证自己的安全,还要保证偷采者的安全。”一旦对偷采者做出了处罚,执法人员有时会受到威胁、恐吓,还得担心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及单位的地市执法者表示,自己的爱人在哪儿上班、孩子在哪儿上学对偷采者来讲都不是秘密,这也使得执法者有时产生顾虑。

  应对

  推动非法采砂入刑

  尽管困难重重,但记者从湖北省水利厅河道采砂管理局获悉,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然在不断努力,推动非法采砂入刑,落实责任制度。

  水利部门正在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进一步推动非法采砂入刑的研究,增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从法律源头上为追究非法采砂提供更有利的法律支撑。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落到实处。

  在合作机制方面,推动各部门协同配合以及各地市协同合作也是工作努力的一个方向。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构建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两部合作的平台,为地方两个部门合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各地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加强源头控制,减少打击非法采砂的末端管理压力。在各部门协同合作方面,水利厅已协调沿长江七市建立了交界水域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并在长江委的主导下建立了鄂赣皖、鄂湘省际交界水域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了省际、省内交界水域采砂管理的无缝覆盖。

  宜昌经验

  明确非法采砂可追刑责

  湖北省宜昌市采砂管理工作人员介绍,2008年3月14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在“两会”期间对宜昌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了执法检查,查获数条非法采砂作业船只,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宜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近两年来,将长江河道禁采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文明单位考核之列,并研究出台《落实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3年,经过多次协调,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宜昌海事局同意以协查函的形式支持配合宜昌市水利部门暂停受理涉砂运输船的过闸、签证申请;宜昌市文明办、综治办同意将市禁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禁采责任制考核情况纳入市级文明单位、综治先进单位的考核体系。在这一责任体系的支撑下,2013年11月,宜昌市禁采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长江禁采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了禁采成员单位的通力合作和联合执法力度。

  此外,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长航公安宜昌分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宜昌市水利水电局与上述4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在长江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明确长江非法采砂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通告》发布实施后,宜都市于2013年成功办理了一起河道非法采砂案件,对非法采砂者实施了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编辑: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