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发布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市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作出相关规定,违规者最高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现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还首次提出对建设工地安装视频监控、拆除建筑物采取淋喷措施避免扬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个人现场运输管理的规定。此举不仅将建筑垃圾管理责任落实到运输单位,还强化了驾驶人员个人的安全、规范、文明运输的意识。
该办法进一步确立建筑垃圾公司化运营新规,避免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出现恶性竞争、相互压价等不良行为。同时,增加了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
编辑: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