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规定,条例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营主体围绕主导产业,通过集约土地、投入资金、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和现代经营模式,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所建设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园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优先使用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对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污染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责令产生污染源的有关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治理等措施,保护园区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修改稿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现代农业园区内的耕地上建窑、建坟和擅自挖砂、釆石、采矿、取土;擅自建房或建设、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和从事其他非农建设;挖塘从事渔业养殖;堆放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地或毁坏农田基础设施、种植条件。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