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河道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情节严重。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21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河道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情节严重。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21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经查明,2014年1月至5月,石某、郑某、韩某、余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租用挖掘机,聘请驾驶员在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的两处河道非法采砂共计43514吨,后以每吨13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经鉴定,石某、郑某、余某非法采砂43514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5万余元,韩某参与非法采砂24551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近15万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石某、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韩某、余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非法采矿罪系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过的罪名,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点,其一,删除“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不再把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作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前置条件,减少入罪障碍、降低入罪门槛;其二,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分别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仍规定了“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但该司法解释效力显然不能高于刑法基本法的效力,与刑法相矛盾的地方自然被废止。
所以本案中,石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河道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43514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51870元,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编后语:在河道内对砂石资源进行滥采乱挖,极易造成大量的耕地植被破坏、危害公共设施安全、从而也容易引发防汛安全隐患等遗留问题,而过去,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处罚,收效甚微。法院以刑事司法手段惩治非法采砂行为,对打击此类犯罪,对保护区域内公共设施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