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山开发作为典型的自然资源类开发项目,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然而,目前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仍处于薄弱阶段。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往往位置偏远,环境监管不便;县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不足,且执法人员被上级机关抽调严重;环保部门对资源开发类项目生态环境监察重视度不够,尚未将环境保护工作从工业污染源监管向生态保护领域监管延伸;矿山开采业主自身环境意识不高,甚至有些人认为环保部门无权对矿山进行管理。
矿山开发作为典型的自然资源类开发项目,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然而,目前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仍处于薄弱阶段。
根据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矿山开发者对矿山生态恢复认识水平不一,所采取的生态环境恢复手段迥然不同,相关政府对此的重视度也各有差别。原因主要有以下4点: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往往位置偏远,环境监管不便;县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不足,且执法人员被上级机关抽调严重;环保部门对资源开发类项目生态环境监察重视度不够,尚未将环境保护工作从工业污染源监管向生态保护领域监管延伸;矿山开采业主自身环境意识不高,甚至有些人认为环保部门无权对矿山进行管理。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除了要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为契机,强化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外,还需要从以下几点破题:
一抓环保硬件手续。对于矿山开采建设项目来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建设项目的准生证,“三同时”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的上户口手续,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监察,要对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做到三查。一查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二查环评文件是否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进行编制,并经由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三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对“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要做到三看。一看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环评及审批文件相关要求;二看相关环保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看在试生产之日起一年内是否竣工验收,验收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二抓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矿山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生态环境监察,应将选矿废水、尾矿库溢流水等作为监管重点,防止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外排。环评报告一般要求,选矿废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其中一类污染物要经过车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才能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现场监察就要重点检查选矿废水是否存在稀释处理后排放,或通过其他规避方式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应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如尾矿库的环境监察,检查尾矿库中是否建成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尾矿堆存有危险废物,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规定进行管理。此外,要检查矿山建设项目是否对地表植被造成影响和损毁,是否存在地表植被、田土、河道的占压行为。
三抓企业环保制度建设。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为进一步加大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在提高违法成本基础上,要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增加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透明度。要督促企业按照新法要求,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此外,要求纳入国家重点污染源的企业建立企业监督员制度,从而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环境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此外,要进一步督促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编制、评估、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保障在突发环境状况下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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