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管理办法

来源: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时间:2015-01-30
摘要: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福州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强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福州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强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采矿权许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新开发的采矿点,但由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除外;依法收回采矿权后重新出让的;依法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后重新出让的。其中,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环境治理要求高的矿产地,应当以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矿权;开发利用技术和环境治理没有特殊要求,市场关注度高、意向竞买人多的矿产地,以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开发利用技术和环境治理没有特殊要求,市场关注度一般的矿产地,以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且矿区范围内无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前,由县级政府授权的单位完成矿区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安全预评价及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及评审、林地预审等采矿权前置审批手续。由县级政府负责统筹相关利益关系,完成矿区范围涉及的各项前期投入、临时用地、地面物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并达成协议。
  
  《管理办法》明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水利、林业、财政、交通、公安、发改、物价等部门组成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辖区内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监、环保、水利、林业、财政、交通、公安、发改、物价等部门做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矿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协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审批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各项前置审批手续。
  

  《管理办法》对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文件和公告、报名和交易、交易结果确认与合同、交易中止和终止、交易结果公示、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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