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获取非法收益,湟中县一男子马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石1万余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济损失达31万余元。湟中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为获取非法收益,湟中县一男子马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石1万余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济损失达31万余元。湟中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4月中旬,被告人马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湟中县多巴镇一村庄的土地上擅自采挖砂石,获取不法利益,后被多巴镇政府土地办工作人员制止,才停止采挖,被告人马某也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测绘,马某开采砂石资源量为10366.83立方米。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鉴定砂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中等销售价为每立方米30元。马某非法开采砂石价值为311004.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国家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311004.9元,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