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36号)要求,结合实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现就做好2014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厅办函〔2014〕15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要求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部署2014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要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矿产资源统计报表的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把握好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组织矿山企业,按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规范填报《2014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和《2014年度地热、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以下统称《统计表》),做到一证一表。对虚报、瞒报、拒报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二、工作程序
(一)矿山企业根据年度开采情况填报《统计表》,于2015年1月25日前将加盖填报单位章的《统计表》上报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0日前,完成《统计表》的审查和矿产资源统计数据库的录入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于2015年2月17日前,将本市矿产资源统计数据库上报省厅;编写并报送2014年度本市矿产资源统计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分析报告。
(四)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将2014年度新登记矿区录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与统计数据一并上报。
三、注意事项
(一)矿山编号、矿区编号和登记分类编号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基础数据填报,不得随意变更。如不能确定,应及时与上级部门衔接。
(二)《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应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相衔接,有关数据应与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数据相一致。
(三)采矿许可证号、矿区范围空间坐标应填写准确完整。矿山企业须提供矿区范围和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坐标,由县级统计人员负责录入矿产资源统计数据库。
(四)统计库中“年初保有”资源储量与“矿山储量年报”中数据不一致的,必须在统计库中“勘查增减”栏内调整,不得直接更改统计库中的“年初保有”资源储量。
(五)砖瓦粘土、建筑用砂等未做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矿山,可按“年初保有”、“年末保有”为“0”处理,在“勘查增减”栏中增加“开采量”和“损失量”的合计数,并在矿产资源统计分析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对水泥用灰岩、萤石、铁矿的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要进行重点核查,上报前应与县级统计部门认真核对,既要逐一核对每个矿山的年产矿石量,还要核对每个矿种汇总年产矿石量。数据有出入的要查找原因,修正数据;无法修正的,在上报数据时需附有关说明。
(七)2014年度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统计底数及《2014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和《2014年度地热、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空白表发至市国土资源局。
(八)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系统、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系统可登录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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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