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流域无证采砂最高罚50万元 9类行为被禁止

来源:福州晚报
时间:2014-09-09
摘要: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期和禁采区采砂的、在闽江河道两岸吹砂造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采砂作业设备、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
  
  闽江流域内    拟禁止9类行为
  
  《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拟规定,闽江流域内禁止9类行为。
  
  一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是在水体或者河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是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是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剧毒废渣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水温不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水。
  
  九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采砂吹砂造地    最高罚50万元
  
  《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拟规定,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业主,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和要求作业,并禁止下列行为:无证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超期超范围采砂;在河道两岸吹砂造地;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第六十条规定,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期和禁采区采砂的、在闽江河道两岸吹砂造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采砂作业设备、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许可证规定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砂作业设备和工具,由许可机关吊销采砂许可证。违法采砂造成河道防洪工程损毁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