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林某因非法采矿(河砂)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这是兴国县首例因非法采砂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林某因非法采矿(河砂)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这是兴国县首例因非法采砂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
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组织他人假以各种借口,在兴国县隆坪乡河道内盗采河砂,县水利局曾多次对其进行制止。被告人林某非但不停止其不法行为,且胆敢组织煽动群众聚集当地政府闹访,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气焰十分嚣张。为严肃法纪,以正视听,兴国县水利警务室在充分掌握其违法事实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至县公安局。兴国县公安局火速查明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在充分收集到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25日将被告人林某刑拘在案,同年4月30日将其逮捕。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兴国县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于2014年7月23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自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间,以牟利为目的,在未获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雇佣铲车、组织运输车辆在兴国县隆坪乡龙下村里布江组河段河道内盗采河砂共计4271.8立方米,销售至兴国县的隆坪、高兴、茶园等乡镇,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林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53784.8元。并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载明,河沙是一种矿产资源,归属非金属矿种。《矿产资源法》、《水法》对开采河沙均有详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还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专门制定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采河沙情节严重,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却不思悔改,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组织煽动群众聚集当地政府闹访,性质恶劣。为严厉打击这种不法行为,整肃河沙市场,规范河沙开采秩序。兴国县水利警务室果断出击,积极配合省、市、县相关部门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林某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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