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要求,现就做好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国土资厅函〔2014〕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要求,现就做好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公告确定的“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矿山企业,要于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建设规划”(具体参见附件),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内容和发展模式,有效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项工作,力争尽快全面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主动地为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群众利益做出贡献。
二、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条件,因地制宜编制规划,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节能减排、保护耕地和矿山生态环境、创建和谐社区等角度出发,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进度和措施等,按照规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三、各试点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矿山所在地(含中央企业推荐的试点矿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10月底前统一报部备案,未按要求编制完成规划的矿山将取消试点资格。
编辑: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