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行采矿权人信用等级管理

来源:中国矿业报
时间:2014-08-08
摘要: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8月4日制定并出台《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8月4日制定并出台《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除外)开发利用的采矿权人均适用本办法;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度建设、系统开发和维护、信用等级发布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可授权派出机构具体实施)。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采矿权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和失信信息。
  
  同时,《办法》还对采矿权人失信行为、信息采集和录入、采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包含监管平台和公示平台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采矿权人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信用信息录入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国土资源部门复核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的,在接到不受理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可逐级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诉。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办法》划分出的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对采矿权人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A级和A级的采矿权人实施低频率监管,可适当减少巡查和储量动态检测频率;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采矿权人实施正常频率监管,正常开展巡查和储量动态检测频率;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采矿权人实施高频率监管,增加巡查和储量动态检测频率,列入矿产督察重点对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采矿权人实施按需监管,根据需要随时检查。
  
  《办法》要求,各相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信息采集、录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好信息采集表的整理、归档工作。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信息采集、录入和归档的国土资源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