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年间在中山市横门东水道、广州市南沙水域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人民币逾亿元。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2名涉案的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其中50岁的林某照被处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年间在中山市横门东水道、广州市南沙水域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人民币逾亿元。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2名涉案的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其中50岁的林某照被处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非法采砂超过1000万立方米
林某照、陈某甲都是广州市南沙区人。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1年,林某照、陈某甲因承接吹填喂砂工程用砂需要,在明知梁某甲(已判刑)等人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雇船到梁某甲等人控制的珠江口灯笼水道部分水域(位于中山市横门东水道),非法采砂。在中山市水利局等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开采后,林某照、陈某甲等人仍拒不停止开采作业。
2012年3月至7月期间,陈某甲与梁某乙(另案处理)共同承租广州市南沙区凫洲大桥以南水域期间,擅自将上述水域提供给没有采砂资格的陈某乙采砂,并从中收费牟利。
一审法院认定,林某照非法采砂达844万立方米。经国土部门鉴定,案发时每立方米砂价值人民币15元,林某照采砂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26亿元。而陈某甲非法采砂约205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3600多万元。
上诉期间主动交罚金被判缓刑
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照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分别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陈某甲当庭表示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100万元。中山中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最终,二审判决对陈某甲的量刑作出改判,判处上诉人陈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林某照的量刑维持原判。
编辑: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