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环保法如何打造美丽家园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14-04-25
摘要:时隔25年后,“史上最严”新环保法“出笼”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十多年后,我国环境领域的基本大法终于得到再次修订,新通过的环保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各方责任,严格的法律条款被认为是我国环保领域法律的一大进步。新的环保法通过之后,将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到每个人身边的环境。

时隔25年后,“史上最严”新环保法“出笼”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等十二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保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



新通过的环保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各方责任,严格的法律条款被认为是我国环保领域法律的一大进步。新的环保法通过之后,将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到每个人身边的环境。

  
  增权
  
  环保部门获执法权
  
  依据:环保法第24,25条
  
  新环保法首次给予环境监察部门明确法律地位。环境执法人员如果发现非法排污,可令当地环保部门查封、扣押企业排污设备,也可以将相关负责人移交给公安,实施行拘乃至刑拘。
  
  维权
  
  可依法要求公开信息
  
  依据:环保法第5章
  
  今后,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之外,公民和环保组织也可以拿着环保法,来要求政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如果其应该公开的信息未公开,也意味着违反了环保法。
  
  维权
  
  环评须征求意见
  
  依据:环保法第5章
  
  一个新建项目环评时,必须将环评报告全文公开,如果环评报告没有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它就违反了环保法。
  
  增权
  
  “区域限批”入法
  
  依据:环保法第44条
  
  目前,每个县、区、市、省,以及大的企业,都被分配了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而且每年都必须下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减排”,如果减排任务没完成,环保部门将停止审批整个区域或者企业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这就是被称为“区域限批”的行政手段。而新的环保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区域限批”,这意味着环保部门的这个手段从“可做可不做”变成了“必须得做”。
  
  约束
  
  生态红线首入法
  
  依据:环保法第29条
  
  新环保法增加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诉讼
  
  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依据:环保法第58条
  
  在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之前,不少法院以环保组织没有起诉资格的名义拒绝立案。新环保法扩大了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今后,更多的民间组织,甚至在地市级注册的环保组织,都将具备起诉权。
  
  健康
  
  组织环境影响健康研究
  
  依据:环保法第39条
  
  新环保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追责
  
  一把手做不好或“下课”
  
  依据:环保法第68条
  
  新环保法直接规定了九条具体行为,如果环保部门没做好的话,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地方政府决策者就可能会被引咎辞职。比如,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或者接到环境污染的举报而没有及时查处的、或者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都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乌纱帽”。
  
  罚款
  
  “按日计罚”不封顶
  
  依据:环保法第59条
  
  按照现行法律,不少企业违法排污后受到的经济处罚最高只有50万元。
  
  新环保法首次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笔罚款,比如5万元;如果还是没改正,企业必须每天都罚5万元,直到整改完成。这个处罚上不封顶。
  
  刑拘
  
  暗管渗坑排污可刑拘
  
  依据:环保法第63条,69条


新环保法通过前,排污企业惩罚很少直接落到企业法人头上。新环保法规定了四种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这些行为如果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政拘留,其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最长达15天。而如果这些行为较重,构成了犯罪,环保法也与刑法进行了衔接,相关负责人,将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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