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无证采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罚款

来源:中国矿业报
时间:2014-04-02
摘要:近日举行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近日举行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该条例第39条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
  

  同时,该条例规定,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无证勘查或者越界勘查的,处以勘查项目资金3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无证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罚款数额低于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罚款;越界采矿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编辑:金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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