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广东违法采砂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来源:南方日报
时间:2014-03-24
摘要:河道采砂管理关系防洪、供水、航运和生态环境安全,关系国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水务部门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不过违法采砂现象仍时有发生。3月22日是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为帮助市民和生产单位科学认识水资源保护和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市民对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意识,南方日报联合广东省惠州市水务局开展水法专题宣传,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重点解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关系防洪、供水、航运和生态环境安全,关系国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水务部门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不过违法采砂现象仍时有发生。3月22日是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为帮助市民和生产单位科学认识水资源保护和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市民对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意识,南方日报联合广东省惠州市水务局开展水法专题宣传,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重点解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5年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下称原《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原《条例》实施以来,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从无序滥采到有序开采、从审批发证到公开招投标、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的转变。为满足发展需要,从2008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组织调研和修改完善。2012年7月26日,修订草案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加重对违法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采砂的最高处罚额度从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违法行为造成水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屡罚不改仍违法采砂当事人被罚款55万元
  
  2012年11月28日,惠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执法人员在东江芦洲镇芦村河段发现有采砂船正在采砂,执法人员立即表明身份,登上采砂船展开现场调查。该采砂船砂斗装满砂,船上的作业人员未能提供河道采砂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暂扣了涉嫌非法采砂的采砂船。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黄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自吸式采砂船在东江河段采砂。同时查明,当事人黄某某于2012年3月2日、2012年7月16日因违法采砂分别被惠城区水务局和惠州市水务局查处。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惠州市水务局对当事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
  
  惠州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条例》规定对违法采砂的最高处罚额度是30万元,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和打击效果。虽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厉打击,但乱挖、滥采、超采河砂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只有通过立法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大打击力度,才能对违法采砂者形成威慑。
  
  为此,新修订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加重对违法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采砂2次以上,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2000米范围内采砂,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在禁采区采砂或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等情形的,可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水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违法当事人黄某某已经是第3次因为违法采砂被查获,因此水务部门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此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以家庭自用为由在非可采区采砂违法当事人被罚款5000元
  
  今年1月16日,惠州市水政监察支队接到110转来群众投诉,在东江干流汝湖镇河段河滩地有人偷采(运)河砂。惠州市水政监察支队立即组织惠城区水政监察大队赶往投诉地点,联合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多辆农用车正在挖、运河砂,即刻对涉嫌装运无合法来源证明河砂的农用车依法进行暂扣,将所运的河砂卸到指点地点。经查明,当事人孙某某等以家庭自用为由擅自用农用车到属非可采区的东江干流惠城区横沥镇新村河段河滩地装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河砂,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惠州市水务局对孙某某等当事人各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
  
  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原《条例》对在河道管理范围的运砂行为缺乏监管规定,致使打击非法运输行为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新《条例》增设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制度,明确规定“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通过完善河砂运输管理制度,从控制非法运输河砂入手,有效切断非法采砂的运输和销售途径,达到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的目的。新《条例》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同时对个人家庭生活自用砂作出了明确的监管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但“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从《条例》条文可以看出,满足“个人家庭生活自用砂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年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到河道可采区采砂;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
  

  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由于条件限制,个人家庭生活自用砂到可采区采砂存在诸多不便,为方便群众个人家庭生活自用砂需要,市水务局出台便民措施:需自用砂的个人家庭,可持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务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到经批准的合法砂场以最优惠价格购买自用砂。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