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宜昌市安委会了解到,《宜昌市加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暂行规定》日前正式出台,就加大矿山事故处罚力度,从严追究事故责任提出十四个“一律”的处罚措施。
据工作人员介绍,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矿山,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一律纳入安全监管“黑名单”、一律停产整改至少3个月、一律向市安监局进行备案审查;对一年时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的矿山,一律按上限给予经济处罚、一律停产整改至少6个月、一律责令其所在公司所有矿山停产整改不少于1个月、一律对事故单位进行约谈;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煤矿,一律由当地县级政府依法关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不少于一年,由当地县级政府专题研究是否取缔关闭并报市安委会备案;对凡因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或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矿山,一律停产整改至少6个月,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不消除不得复工复产;凡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指令,拒不停产整改或明停暗采导致事故发生的矿山,一律取缔关闭;凡涉煤矿山、煤矿勘探工程发生事故的,一律取缔关闭;凡瞒报、谎报事故的矿山经查实后,一律按上限处罚,无限期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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