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河道采砂规定 违法采砂将追究刑责

来源:青岛早报
时间:2014-02-25
摘要: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砂,保护水体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安全,青岛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同时采砂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办法》将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砂,保护水体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安全,青岛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同时采砂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办法》将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将适时公布禁采期
  
  《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河砂开采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砂,维护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道防洪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划时,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应当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规划”应包括河道基本情况、河砂储量情况、采砂范围、深度、控制量和方式、保障措施和要求等内容。
  
  《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计划。同时,《办法》对下列区域内禁止采砂:大沽河管理范围;堤防、水库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桥梁、闸坝、管道、缆线等设施的保护范围;河道内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采砂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
  
  现场须设警示标志
  
  根据《办法》规定,采砂经营权应当委托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竞得人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经营权出让收益主要用于河砂勘测、监督管理、运砂道路维护等支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资格;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工具和运输车辆;没有违法采砂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深度、时限进行采砂;在采砂现场设立采砂标识牌,标明采砂位置、范围、深度、数量、时限等内容,并公示《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采砂现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相关安全防范设施;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积存放河砂;不得在河道内乱搭乱建、乱扔杂物;在禁采期停止采砂活动,撤出采砂机具,堵封砂场出入口;采砂结束后按照要求清理平整场地;应当依法遵守的其他规定。
  
  给经营者建信誉档案
  

  采砂活动结束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验收,对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履行采砂合同情况建立信誉档案,作为审查竞买人资格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对违法采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