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温室气体排放所引发的气候变化不仅涉及生态环境问题,而且事关人类的长久生存和各国的繁荣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清醒认识到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严峻挑战,更明确在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上承担的神圣职责。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和开展低碳发展的目标,并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党的十八大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战略部署。生态文明、固碳减排、绿色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新时期的发展主题。
构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性
在全球气候变化上升为国际热点的背景下,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引导社会各层面主动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是实现气候改善、生态补偿和低碳发展最有效的途径。作为世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和全球开展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英文简称CDM项目)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固碳能力和减排空间都十分巨大,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是改善气候环境、实现生态补偿和自然和谐的需要,同时也是顺应国际发展形势、完善碳汇及碳金融体系的需要;更是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实现经济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推进森林生态服务市场化的需要。气候变化正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自然也无法回避其带来的不良影响。通过构建碳交易市场,能有效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资金支持,推动CDM项目和国内林业碳汇项目的发展,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和森林覆盖率。同时,碳交易市场还能将森林的固碳能力变成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化和货币化,解决目前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单一、补偿金额不足的难题,为探索未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促进林业发展机制创新开辟了新途径。
推动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推进,人们逐渐意识到发展绿色经济和节能减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以持续及低碳发展为主题的碳交易体系,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排放交易体系、日本自愿排放交易体系等。从这些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碳交易体系能有效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碳汇融资项目、碳汇理财产品、碳汇期权期货交易等一系列碳金融产品应运而生,这对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实现经济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高效的碳交易市场在对森林的正外部性提供一定生态补偿的同时,也对污染企业的负外部性进行纠正。总量限制下的碳配额交易可以将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变成企业运营的内部成本,从而形成倒逼机制,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职责,进行节能减排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这不仅为企业的长久发展积蓄实力,也为区域经济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由此可见,一个成熟的碳交易市场能够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推进社会节能减排,维持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碳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的签署,标志着全球碳交易的开始;2005年2月,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201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达到了1760亿美元,从2005年到201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增长超过了15倍。碳融资规模也保持着20%~30%的年均增长速度,2011年全球碳融资规模达到了1200亿美元。
欧盟碳排放贸易市场现状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英文简称EUETS)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0月13日通过的欧盟2003年第87号指令,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是全球第一个建立在国际水平上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额限制的贸易体系。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达到了1480亿美元,占全球总规模的84%,成为世界上发展得最好、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实施内容。EUETS分为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EUETS将只用于重要行业的大型企业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涵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6%,减排目标是完成《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目标的45%,这一阶段95%以上的配额是免费分配;第二阶段(2008~2012年),减排涵盖的范围扩大到航空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及硝酸制造业的氧化亚氮排放,减排目标是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上,各国平均减排6.5%,此阶段90%以上的配额是免费分配;第三阶段(2013~2020年),减排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石油、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及铝工业的全氟化碳排放。欧盟的碳排放总量必须保证每年以不低于1.74%的速度下降,以确保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至少低20%,在此阶段中的50%以上的配额采取拍卖方式分配,到2027年实现全部配额的有偿拍卖分配。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配额申报。EUETS下欧盟各成员国的配额总量是由各国负责计算,形成国家配额计划后,由欧盟气候变化委员会组织27位专家进行审查。欧盟委员会在配额计划提交后的三个月内做出正式评价,若配额计划被驳回,在再次提交之前必须进行修改完善。各成员国最终获得的配额不得超出实际需要的排放量,且必须和成员国《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目标、成员国的气候改善政策和减排措施相一致。企业在申请碳排放权配额时,需要在申请报告中提供一份详细的排放量检测计划,明确说明检测的相关程序和方法。在企业进行排放量检测的过程中,由取得国家资格认证的核查机构对企业的排放检测和报告进行核查,以确保配额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配额交易。EUETS的交易基本都是通过交易所或者直接交易市场来实现,其中3/4的交易是通过双边交易和场外柜台交易来完成,而交易所结算交割了半数以上的场外柜台交易,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占82%。欧洲气候交易所起初是由芝加哥气候交易在欧洲成立的一个全资子公司,通过伦敦国际原油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二氧化碳期货合约,于2011年4月被美国洲际交易所以3.95亿英镑收购。在EUETS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在2011年9月的市场份额占比91.66%,是全球最活跃的碳排放合约交易所。目前欧洲气候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主要基于两类碳信用额度:欧盟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截至目前共有四个衍生品品种,分别为核证减排量期货合约、欧盟碳排放配额期货合约、核证减排量期权合约和欧盟碳排放配额期权合约。
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面向国际的碳交易市场建设。目前,我国进行的国际间碳交易类型只有清洁发展机制(英文简称CDM)项目一种,即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我国合作投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从而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自2005年正式开展CDM项目起,我国CDM市场发展异军突起,并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截至2013年7月1日,我国CDM注册项目达到了3653项,交易范围或行业涵盖了化工、发电、生物质能、回收利用、工艺改进、造林与再造林、能效提高和燃料替代等项目。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初级产品最大的供应国。
面向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国内的碳交易主要是自愿减排项目,即一些单位或个人出于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的考虑,购买一些指标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2010年10月,一个包括章程、碳减排技术标准、碳交易标准、登记注册核销流程、调节与仲裁规则等内容的《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正式发布;2013年6月3日,伊春森林经营增汇减排项目试点成果发布会在北京举办,此项试点工作成功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森林经营增汇减排项目方法学,及森林经营类碳汇产品。河南许昌勇盛豆制品有限公司以每吨30元的价格向伊春市汤旺河林业局购买总价值18万元的6000吨森林碳汇,实现了国有林区第一笔实质性森林碳汇直接交易,标志着我国国内碳交易试点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碳交易市场步入了发展“快车道”和交易“活跃期”。
国内碳排放交易所建设情况。2008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决定成立碳交易所。目前,我国有20多家机构从事碳排放交易业务,这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3家,其中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了我国首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电子公示查询系统,为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登记系统进行尝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了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交易平台,其交易系统包括了远程交易、即时报价、网上交割,以及核证标准等技术系统,同时还建立了登记结算系统。随着交易系统和交易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一平台将具备与国际机构同等的碳交易技术能力;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了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截至目前,北京环境交易所场内共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16个,交易量230万吨;自愿减排实现交易量近50万吨,交易项目30个,个人购碳案例接近3万笔。
我国碳交易市场问题分析
对外CDM交易缺乏议价能力。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构建起步较晚,交易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国际市场上的碳交易规则和价格主要由国外大型碳市场、金融机构、减排主体等碳需求方来制定。尽管国家发改委对CDM项目的价格已经开始控制,但目前国际碳交易以买方市场为主,作为CDM项目的供应方,我国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定价权和议价能力不足,国内核证减排量价格长期被压低。
国内碳交易基础条件缺失。首先,缺乏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尽管部分省份如山西、江苏、浙江、湖北等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立法,排放权交易从检测审批到交易结算,尚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其次,缺乏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家的节能减排规划纲要,各省、市、县都有相应的减排任务,最终企业被分配到一定的排污限额。但地方政府出于对发展经济的考虑,对企业的碳排放监管处于一种放松的状态,企业缺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动力。最后,社会对碳交易的认识不足。企业还没有感受到碳排放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其中蕴藏的商机,对碳汇的价值、碳交易的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
国内碳交易平台分散且不规范。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碳交易平台建设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要求。碳交易试点以来,受“羊群效应”影响,全国各地建立起了多家碳交易机构。但目前我国碳交易的规模有限,多且分散的碳交易平台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效率降低,也弱化了碳交易机构的资质,而且各省的碳交易平台只能在省市内进行碳交易,交易活动受各地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交易流程、制度规范、检测方法学等不尽相同,难以形成交易的内在驱动力。
构建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正处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时期,特定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必须要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式发展路径。按照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律,借鉴欧盟碳排放贸易市场的发展模式,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构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层层推进的思路,从碳交易的立法监督、交易平台、检测核算、产品开发等方面入手,逐步突破交易体制设计的障碍和技术难题,探索由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试点,过渡到全国总量控制的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基本组织框架如图1所示。
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建立权威的碳交易注册与结算平台。以国内现有的三大碳交易所,即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建设为基础,通过经验总结和资源集优,组建一个全国性的,更加规范完善、更具权威性的自愿减排服务平台,打破行政管理和区域界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碳注册、碳交易和碳结算等工作,用规范统一的交易流程和科学高效的结算平台提高碳交易的公信度和信息透明度,实现碳交易市场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成立专业的碳交易检测与核定机构。碳交易的成本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碳减排量的检测和报告是整个交易制度监管的核心。在构建我国碳交易市场时,应该成立专业的碳检测方法学研究机构,加大对温室气体排放量检测、核算、认证和报告等一系列方法、技术和规范的研究,并制定与我国国情和碳交易市场现状相适应的环境检测评估制度,明确碳交易检测与核定机构的检测流程、权利和义务等事宜,为碳交易提供科学、准确、公平的交易环境。
加强对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政策引导。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上参与主体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的发展潜力。因此在自愿减排市场发展的初始阶段中,政府应通过多种政策手段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如对参与自愿减排的市场主体进行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补贴、发放政策性贷款,以及将其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各种政策手段来降低企业参与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排放实体加入到自愿减排市场中,扩大碳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和交易规模。
发展配额型碳交易市场
完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规范。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碳排放权,而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可交易性的确立需要完善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这是构建强制碳减排市场,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关键。因此,在试点构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时,必须要制定出台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参与碳减排的行业主体,以及碳减排目标的强制性、碳产品的可交易性进行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从而约束区域内的企业强制参与到碳减排和碳交易中。
合理设定区域性减排目标和初始配额分配。以既定的全国减排任务为基准,结合区域经济现状和产业特点确定区域减排目标。减排目标的设定必须是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绝对控制,既要考虑到碳总量上的减排任务,还应确定减排的阶段划分、减排涵盖的行业和分担比例。在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时,我国应该参照欧盟碳交易体系的运行路线,先以免费的配额分配开始,逐步加大有偿分配的占比,减少强制减排机制在推进过程中的阻力,最终实现全部碳配额的有偿分配。
完善区域性碳交易的检测体系和惩罚机制。碳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是强制碳交易市场运行的核心。在市场构建初期,监管机构要对碳检测流程和碳排放量计算的方法进行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并建立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提高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力。同时,对未能履行减排义务的主体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可比照欧盟碳交易体系,以高于碳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格对超排企业追加罚款。
构建总量限制交易市场
以碳排放权配额交易试点建设为依托,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在试点区域的强制减排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后,通过对试点区域配额交易体系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借鉴国外碳交易市场构建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碳排放的法律规章、总量规模、初始分配和检测监管,以及碳交易的平台建设、流程设计和对企业超排的惩罚机制等事项,启动面向全国的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以发展初级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为基础,逐步推动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由于我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完备性、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有效性上都与国际的成熟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强制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首先应该规范一级配额产品和项目的市场交易,发展基础性碳交易产品,引导和鼓励国内的金融机构和相关投资者对碳初始配额、原始CDM项目的核定减排量,以及自愿减排市场上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和投资。随着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再尝试开展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远期和互换等碳交易衍生产品,逐步扩大市场规模和交易品种。
以加强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为抓手,着力打造绿色碳金融服务体系。首先,出台构建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节能环保和低碳发展的绿色信贷投放机制,并辅以财政补贴、产业扶持等若干配套政策,有差别地支持绿色企业发展,倒逼“三高”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其次,积极创新碳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主动实践和碳金融有关的业务尝试,科学调整信贷投放结构和产品研发重点,创新开办碳权质押贷款、CDM项目融资贷款和相关碳金融理财产品,争做低碳经济的助推者和领导者。最后,创建专门服务碳交易的“碳汇银行”。考虑到碳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设立碳汇银行可以有效联系碳源与碳交易。除了可以为碳汇供给者提供融资、担保和信用增级等服务外,还可以尝试将碳指标存储在银行,开办“储碳汇”、“售碳汇”业务,实现可持续性碳交易。
结语
在气候变化成为全球热点问题的背景下,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绿色家园,已经成为全球的基本共识,发展绿色产业已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好各项节能减排方针的现实举措;是顺应低碳时代的发展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和经济转型的有效途径;更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类长久繁荣的必然选择。在碳交易市场构建的过程中,减排目标的确定、初始配额的分配、碳排放量的检测与核查、碳交易的执行与监督都是循序渐进的系统性工程。参与碳交易体系创建的相关机构既要参考和适应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律,更要结合我国的碳交易现状和国情特点,突破设计上的技术和制度难题,不断完善碳交易模式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走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绿色、低碳发展之路。
编辑:li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