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湖南工业企业需购买排污权

来源:中国矿业报
时间:2014-02-17
摘要:日前湖南省政府最新制定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发布实施。从《办法》发布日起,在湘江流域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永州、岳阳、娄底等市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先行实施排污权交易。《办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在湖南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

  日前湖南省政府最新制定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发布实施。从《办法》发布日起,在湘江流域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永州、岳阳、娄底等市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先行实施排污权交易。《办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在湖南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
  
  《办法》明确指出,目前已经按政策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涉及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七类污染物。《办法》要求,排污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时,必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满需要延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继续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应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没有按时缴纳的现有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与此同时,《办法》提出,如果排污单位采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措施,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少于排污权允许数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让富余的排污权,也可以储备。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