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出台 建筑明年先“绿”

来源:新疆经济报
时间:2013-12-20
摘要:近日,记者从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建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编制的《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疆范围内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
近日,记者从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建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编制的《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疆范围内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

《方案》提出以下目标:鼓励城市新建区域(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2015年末,实施两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2020年末,实施7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

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各类示范性项目及评奖项目,率先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从2015年起,其它各地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2015年末,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结合农村安居富民工程,2015年末,实施农村节能示范住宅7.7万户。2015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600万平方米。到2020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8250万平方米。

围绕上述目标的实现,《方案》要求,要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在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中,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将成为“重头戏”。自治区住建厅提出,各地要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定至少8个不小于1.5平方公里的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的标准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建设,并及时评估和总结,加快推广。同时,要建立适应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加大激励力度,形成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贷款贴息等多样化的激励模式。并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专项监督检查,纳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制度,对各地绿色生态城区的实施效果进行督促检查。

在农村地区,自治区将开展绿色农房建设,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目标,结合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项目,最大限度地采取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措施。推进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提高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极为关键。为此,自治区将加强先进技术和工艺的引进、创新,攻克一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同时提高绿色节能建材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率,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市场消费行为,推进绿色建筑的建设。

“十一五”以来,新疆自治区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2年年底,新建节能建筑1.65亿平方米,目前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已达到10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6004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达到18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在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和克拉玛依市初步建立,自治区级节能监测平台已建立。根据测算,2012年全年形成节约384.8万吨标准煤,减少排放二氧化碳1024万吨、二氧化硫9.24万吨、烟尘13.47万吨,产生经济效益约13.468亿元,为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编辑:li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