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从而为矿产资源产权细化指出了方向。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就是要明确自然资源的权利主体,让自然资源变成有人负责的资产,防止滥用和过度使用。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物权法》也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是按照计划来实现矿产资源的配置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已经不再是按计划来实现矿产资源的配置,而是充分依托市场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逐步发生转变,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将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也会更好地发挥调控作用。虽然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将会出现体制和机制的“阵痛”,但不会因为这个“阵痛”而改变前进的方向。矿产资源不仅需要合理的开发,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有效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实现国家和人民的经济利益,而且需要探讨有效的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节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利用给环境带来最小的负面影响。在实际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税费所获取的收益,往往无法弥补和解决采矿带来的环境污染破坏、生产生活条件恶化等问题。一些地方采取以“谁出让登记、谁获得收益”来应对中央“谁所有、谁收益”的政策,将矿业权有偿出让,收益基本留在了地方。而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却要等到“无路可走”之时,才想到要去治理,同时“摊开双手”向中央政府索要环境治理费用。
在实践中,国家作为矿产资源财产所有权者,其职用责是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矿产资源和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的最大化,但是政府代表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管理者,不仅追求行政的社会效应,而且追求行政的政绩,很容易造成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不能进行科学的定位。行政权力与财产权利同时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在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为民事活动时,政府行使行政权,但主权享有者、政权承担者的身份隐而不露,必然很难显现国家所有权的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特性,加之相应的经济手段的缺乏,从而影响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最大权益的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未能也难以得到真正体现。矿产资源事实上还是被占有者无偿使用,这与我们经常所说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并不矛盾,因为我国目前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补偿地质勘探费,正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国务院第222号令修改)第11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要真正建立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体制,采矿权人要取得采矿权,必须支付相当于采矿权整体价值的费用,而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采矿权整体价值中所占比例很小,即使实施矿业权招拍挂制度后,采矿权整体价值的费用也并没有真正实现。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一直以来都没有被引入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当中,加上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供需矛盾,往往造成矿产资源开采中的价值被不断放大,监管手段的不健全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也助推了矿产资源所有权者的财产权有被稀释,或者说加快流失的可能。同时,由于矿产资源引发的地质灾害,甚至已经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就要统一行使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职责,不能总让矿产资源所有者处于真空状态,以确保全民所有的矿产资源财产权和全民生态权得以真正实现。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日益紧缺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
编辑:金哲